规章制度

湖南警察学院函授教育辅导站(点)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2-06-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结合我院现有函授站(点)及设站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我院审核同意、并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现有函授站和虽未设站但有一定生源的常设教学点。

第三条 函授站(点)是我院对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点)业务上接受我院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和依托单位的领导,同时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函授站(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必须执行我院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书中的各项条款,执行我院的有关制度,配合我院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认真地办好成人高等函授教育事业。

第二章  设置

第五条 学院根据地方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设置函授站(点)。

拟设站(点)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学院不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第六条 学校根据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点)。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函授站(点)加以调整与变更。对管理不力或经费上难以维持的函授站(点),经协商,可以暂停招生或予以撤并。

第七条 设置函授站(点)的数目和函授站(点)距离学校的远近,应同我院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办学形式和办学层次的特点,函授本科教育原则上只在省、地(市、州)以上城市或专科以上的学校设站;函授专科教育可在县城或中专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设站。

第八条 设置函授站(点)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连续或隔年开班的生源,专业开办人数一般在40人以上;

(二)能配备专职或专兼结合的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队伍;

(三)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和班主任;

(四)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及生活服务设施;

(五)能提供或筹集相对稳定的函授站(点)经费;

(六)交通便利。

第九条设立函授站(点),要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建立函授站(点)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学院(建站方)与设站单位(设站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拟开设专业名称、层次(本、专科)、学制、学习形式、招生范围;

(三)函授站(点)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点)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五)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六)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七)经双方同意的其它有关函授站(点)的内容。

协议签订之前,设站方应向学院提供详尽的背景资料,包括依托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建筑面积、人员配备情况、教学设备条件、后勤服务设施等情况,必要时学院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函授站(点)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名,与学院协商确定。站长一般由设站依托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兼任,以便协调工作;副站长及工作人员应遴选责任心强,有组织活动能力,办事干练的人员担任。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分别及时报学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站协议签订以后,分别由学院和设站单位向各自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函授站(点)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站程序为:

(一)由设站单位向继续教育处提出设站申请;

(二)继续教育处组织实地考察;

(三)如符合设站要求,由继续教育处向学院报告,经院主管领导审查,报院长批准,授权继续教育处同设站方签订建站协议。建站协议书分别存放继续教育处、设站单位。

(四)继续教育处负责向省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建站协议书有效期一般与拟开设专业中最长的学制年限相一致。连续招生,应续签协议书。协议有效期间,一般不得对其内容加以变更,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时,须经双方协商,形成书面补充协议。重签或续签协议时,可对原协议内容进行变更。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处为管理学院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点)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行使函授站(点)的审批权,代表学院与函授站(点)签订联合办学建站协议并履行对已建函授站(点)的教学质量监督及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对函授站(点)的教育教学质量负责,指导函授站(点)辅导教师和班主任的教学、辅导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函授站(点)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和招生管理等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选聘、派遣主讲教师或辅导教师;

(五)对函授站(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点)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点),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函授站(点),予以撤消;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可提出建议,并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六)召开函授站(点)工作会议,布置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七)定期对函授站(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八)关注函授站(点)的建设,协助解决函授站(点)的困难。

第十六 条函授站(点)的职责是:

(一)协助学院做好本站所在地区的招生工作。协助本地招生部门做好学院招生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必要时开办考前辅导班,以提高考生质量,确保招生计划的落实;

(二)协助学院做好本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对学籍处理提出意见;

(三)执行学院交给的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协助组织面授工作,完成教学辅导任务,及时准确地分发教材和辅导资料;

(四)协助学院对函授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学员所在单位的沟通与联系,争取其单位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学员学习中的困难;

(五)做好面授期间的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学员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六)向学院推荐辅导教师、班主任,并协助学院做好辅导教师及班主任的管理工作;

(七)及时向学院反映本站学员、辅导教师和班主任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按照学院布置,协助学院定期组织教学情况问卷调查和毕业生情况追踪调查;

(九)定期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积极配合学院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定期向学院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及时沟通情况;

(十)负责为学院代收有关经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与学院继续教育处办理当年经费结算手续;

(十一)履行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做好函授站(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主动配合学院抓好函授站(点)建置,提供开展函授教学所需要的条件;

(三)解决函授站(点)专职管理人员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四)定期研究、检查、指导函授站(点)工作;

(五)主动与学院沟通,研究函授站工作的有关问题;

(六)给予函授站(点)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  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八条 函授站(点)人员包括站长、副站长、专、兼职管理人员及由学院同意函授站(点)在当地聘任的辅导教师和班主任。

函授站(点)管理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了解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具有一定的管理和对外交往能力。

第十九条 辅导教师由函授站(点)向学院推荐,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务,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能力。

辅导教师应按学院的要求进行教学辅导,教书育人,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根据情况,班主任可由辅导教师兼任,也可另行聘任政治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辅导教师和班主任的职务聘任,工资福利待遇等,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设站单位和其所在单位解决。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函授站(点)根据当地省级以上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每年向函授生收缴学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加收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函授站(点)的经费由建站单位自主支配,主要用于函授站(点)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函授站(点)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函授站(点)每年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及时向学院上缴函授生学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 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已设立的函授站(点),凡符合设站原则但未按本规定要求签订建站协议的,应重新审查;条件符合者,应予补签;不符合设站(点)原则的,不予补签。凡未补签设站协议的现有函授站(点),不再安排招生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湖南警察学院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