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使自学考试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自学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毕业论文工作
第一条 毕业论文选题
(一)考生原则上应在湖南警察学院公布的论文题目范围内选题。
(二)凡自拟题目的,必须经湖南警察学院继续教育处同意后方可撰写,否则不予评审。
(三)凡申请学士学位的考生,论文成绩必须良以上。
第二条 毕业论文撰写要求
(一)毕业论文必须由考生本人独立完成,凡抄袭或由他人代写者,一律取消成绩。
(二)毕业论文评定表、稿纸统一由湖南警察学院继续教育处设计,各助学点可自行印制。
(三)毕业论文正式稿一式四份,其中交学院评审的论文必须用湖南警察学院毕业论文专用稿纸,其余三份可打印或复印备答辩用。
(四)正文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抄写,书写工整,字迹清晰。
(五)字数必须达到5000字以上。
(六)论文要有摘要、关键词,正文中的引文、数据应注明出处,正文后应附有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第三条 论文评定表的填写
(一)评定表中各项目要填写完整、清晰,且必须本人填写。
(二)评定表必须用湖南警察学院继续教育处印制的评定表,不准使用复印件。
(三)评定表不要与论文正文贴在一起。
第四条 论文的指导
(一)指导教师必须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二)凡涉及不宜公开的公安业务论文,必须由公安院校的老师指导。
第五条 论文的送审
(一)考生的论文定稿后,必须送交湖南警察学院继续教育处统一组织评审。
(二)各全日制自考助学点送交论文时,必须附有考生论文花名册,交湖南警察学院自考办备案,花名册中的内容包括: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论文题目、评审成绩。
第六条 论文答辩
(一)凡安排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各全日制自考助学点必将每次参加答辩的考生人数、答辩日程等提前1个月书面报湖南警察学院自考办,经学院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工作。
(二)根据答辩论文的数量,各全日制自考助学点必须至少提前15天将论文分发给答辩老师阅读。
(三)答辩老师根据每篇论文的评审意见和论文内容列出答辩提问提纲,所提问题不能少于5个。所提问题应体现以下特点:第一、能考查考生对论文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技能等理解掌握的程度;第二、能考查考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能考查论文是否考生本人独立完成;第四、所提问题清晰明了,针对性强,不能模棱两可;第五、答辩老师对自己所提问题有明确的见解。
(四)答辩程序
1.考生进入答辩室后,答辩老师审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工作证是否与本人相符。
2.答辩小组长宣布答辩开始,先由考生本人将撰写本篇论文的目的和过程、论文的基本内容、引用的参考资料等情况用5分钟左右的时间做出简要介绍。
3.考生介绍完毕后,由答辩老师提出问题,考生予以回答。整个过程不能少于20分钟,答辩情况应有简要记录。
4.答辩完毕,考生退场后,由答辩小组成员根据答辩情况写出答辩意见,答辩小组长签名。
(五)答辩要求
1.考生参加答辩时态度要认真,回答问题简明扼要,准确流利,逻辑性强。
2.老师提出问题后,考生可有一段时间考虑,也可查阅有关资料。
3.答辩老师要态度端正,责任心强,严格自律,对待考生一视同仁。答辩意见要真实反应答辩情况,严禁关系分、同情分、照顾分或恶意分等。
4.在答辩过程中,答辩场所要保持肃静,不准其他考生参与旁听。
5.考生答辩完毕后,应马上离开答辩场所。答辩成绩不当场公布,由省自考办最后公布。
6.答辩之前或期间,严禁答辩老师与答辩考生之间非正常接触。
(六)论文成绩的评定
毕业论文成绩须根据评审意见和答辩情况综合评定。
答辩小组以评审意见确定的论文成绩为依据,结合答辩情况对论文成绩予以确定。
毕业论文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评定。
优秀:毕业论文的评审意见为“优秀”的,答辩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简明扼要、准确流利地回答老师提出的全部问题,逻辑性强,理论水平高。
良好:毕业论文的评审意见为“良好”以上的,答辩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简明扼要、比较准确流利地回答老师提出的全部问题,有一定的逻辑性。
及格:毕业论文的评审意见为“及格”以上的,答辩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地回答老师提出的大部分问题。
不及格:毕业论文的评审意见为“及格”以上的,答辩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老师提出的问题基本回答不出来或答非所问。
(七)没有经湖南警察学院评审的论文一律不能参加答辩。
(八)答辩完毕后,答辩组附一份考生论文成绩花名册交学院继续教育处备案。花名册内容包括: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论文题目、论文成绩。
(九)答辩不合格的考生可申请参加下次论文答辩。
第二章 毕业生资格审验工作
第七条 凡来湖南警察学院办理全日制自考毕业生审验工作的助学点,必须由各全日制自考助学点出具办理公函,其内容包括:毕业生名单、毕业时间、送审材料等。
第八条 毕业生资格先由全日制自考助学点进行全面审核,再由我院自考办进行审核,然后将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登记表送交省自考办审核。
第九条 毕业生花名册、毕业生登记表中各栏目必须填写齐全、清晰,尤其各门课程的成绩必须填写准确、规范,不准缺项,否则不予审验。
第十条 本科毕业生送审材料中必须标出考生的类别,必须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对毕业生审验资格有特殊规定的,必须出具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的相关文件。
第三章 学位申请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受理对象
申请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政治思想品德优良;
(二)英语及其他全部考试成绩合格;
(三)参加自考过程中无作弊行为;
(四)毕业论文成绩优、良;
(五)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未满一年)。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
(一)为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请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有关授予学位文字材料须签署单位负责人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个人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表一式两份(学院留存一份,考生入档一份);
2.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3.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单
4.一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两张(将姓名、准考证号写在背面),不允许使用数码打印照片。
(三)所有各助学点的个人申请材料均由各助学点统一收集后交我院自考办,本院学生直接到我院自考办办理。
第十四条 填表注意事项
(一)为保证所颁发的学位证书的准确,请各自考助学点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二)学士学位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姓名:要与本科毕业证书上姓名一致;
出生年月:要与身份证一致;
联系电话:可以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
照片处:要贴上一寸彩色照片;
入学日期:是指首次参加本科自考考试的时间;
毕业日期:是指自考本科毕业证书上毕业时间;
原学历情况:是指接考本科前的学历情况;
学历层次:本科、专科;
学习形式:自考、函授、脱产、夜大学等;
外语情况:仅限英语;
考试名称:学位英语
考试成绩:成绩以实际分数记,不记“合格”等;
考试时间:学位英语考试通过时间;
毕业论文题目:题目必须为实际撰写题目,不能缩写;
成绩:良、优,不允许出现分数形式。
(三)拟授予名单表及学位申请材料表的填写注意事项:
1.按照所发各种表格格式,以EXCEL文件形式填报,报送内容完全一致的文件软盘及打印材料各一份。
2.格式要求:表格内出生日期、入校年月、毕业年月严格按照“年月”的形式填报(如1968年10月12日生,可填写19681012);专业填全称“治安管理”;学习形式填写“自考”;授予学位填“法”;课程成绩填写“合格”;论文成绩填写“良”、“优”;英语成绩:学位英语填写具体分数。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的报送要求
学位申请材料请于当年5月20日前报送湖南警院自考办,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领取学位证书时间
学生可在7月10日左右到湖南警院自考办领取学位证书,学位证书一律不予邮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警察学院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