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南警察学院函授教育教学管理暂行规范

发表时间:2012-06-12

     函授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实施函授教学的每一环节,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湖南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规范》规定,结合我院函授教学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作业、辅导答疑、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等。

     第二条函授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主讲教师是指承担成人教育面授、指导(实习)、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作业、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任务的教师。主讲教师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

     辅导教师是指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辅导教师可以由函授站的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函授站在本地高校就近选聘。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主讲教师可承担辅导教师的任务,但辅导教师一般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

     第三条继续教育处和各函授站应对函授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负责。在函授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函授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及教师的主导作用。

二、教学准备

     第四条各函授站应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管理服务系统,各函授站应按照学院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函授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第五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根据函授教学及函授生的特点进行备课,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第六条开学前,各函授站应将教科书、自学进度表等发至函授生手中。

     第七条函授生参加面授、实验、考核、集中答疑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之前,各函授站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场所和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函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以保证各项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三、面授

     第八条面授是主讲教师指导函授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程教学活动。

     第九条每学期集中面授次数不能少于两次。在保证面授教学时数的条件下,各函授站应根据函授生工作的特点安排面授时间。

     第十条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函授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十一条各函授站应有面授管理和检查面授效果的制度,严格对函授生进行考勤。

     第十二条函授生须按规定参加面授听课。函授生应在面授期间解决自学中存在的问题。

四、自学、作业

     第十三条自学是函授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函授生按照教学要求钻研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好学习笔记,自选练习、独立完成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第十四条《自学进度表》按每周不少于20小时安排。函授生要根据《自学进度表》制定并实行个人学习计划,完成作业,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

     第十五条教师对函授生的自学情况应有检测手段。

     第十六条函授生必须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作业分平时练习作业和阶段测验作业,平时练习作业是函授生学完每一章节后须完成的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及时消化、理解、巩固所学内容;阶段测验作业是函授生学完若干章节后须完成的综合性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全面地掌握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函授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应不少于12小时。

     第十八条函授生须独立、及时、认真地完成作业并按时缴交。对经批改的作业,要按教师要求做相应的订正。

    第十九条教师对函授生的作业要及时认真地批改,必要时写出评语,教师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在面授时要进行讲解。

     第二十条各函授站应建立作业交批的登记制度。发现抄袭者要及时批评教育,对未按规定上交作业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考核的资格。

五、考核

第二十一条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要在教学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考核成绩的评分、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二十二条命题范围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使函授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的区分度。每门课程至少要准备2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题,同时配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要经继续教育处审核,由教务专干随机抽一套为正题,另一套为备用题。继续教育处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逐步做到教、考分开。

第二十三条各函授站要按照学院制定的《考试纪律》和《监考守则》,派出教师主持考试、聘请认真、负责的人员监考。

第二十四条  函授生达到继续教育处规定的考勤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实验、课程设计等后,方能参加考试。

     函授生参加各门课程考试,应遵守考试纪律,凡无正当理由缺考或违反考试纪律者,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主讲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客观、准确地评定成绩,填写成绩单。

六、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处和各函授站应切实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继续教育处负责选派指导教师,组织答辩,评定成绩以及毕业生思想教育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函授生的工作实际;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出,函授生选作。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处和各函授站应建立函授生毕业论文(设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