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籍管理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3-01-12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供各地实施。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公共政治课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日、俄、英)。

 第五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
    1
、公共基础课;
    2
、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报考同学科不同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
    1
、公共基础课;
    2
、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报考不同学科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八条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九条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的,应按照所报本科段考试计划完成除基础课外的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考者,应按照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发给该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已获得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的专业毕业证书,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课程免考,由应考者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和成绩单等),经查验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
   
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不违背本规定的原则下,可制订实施细则。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