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工作

湖南警察学院全日制助学自考实践课程考核办法

发表时间:2014-04-03

自学考试实践课程考核是检测自考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综合技能、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加强自学考试实践课程考核的组织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我院自学考试实践课程考核工作,确保考核质量,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程序

  (一)报名条件:参加某一课程实践课程考核应在基本完成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学习后报名。

  (二)报名时间:与湖南省教育考试院自考报名同步。

  (三)考核时间:每年安排2次,具体考核时间定为每年四月和十月。

  (四)报名费标准:按照省教育考试院文件规定执行。

  (五)考生实践课程考核的报名与理论课程报名实行统一管理。由各助学点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统一规定的时间,完成报名统计及数据输入,并将数据盘及报名费用汇总至我院继续教育处。

  (六)继续教育处最迟于考核前两个月制定出考核计划,安排好考核时间,并通知助学点。同时,将计划在校园网公布。

  (七)自考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实践考核(作品)。各助学点负责收集学生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实践(作品),汇总后,由学院考核小组进行统一考核。

  (八)考核的最终成绩由继续教育处汇总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二、考核要求

  实践课程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

  (一)继续教育处职责:

  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组织拟定实践课程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并在考核前半年内公布。

  2.负责组织实践课程考核的命题工作。

  3.成立考核小组。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考核小组成员及组长名单需报继续教育处备案。考核教师需要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4.确定实践课程考核的时间、地点(场所),并通知助学点和应考者。

  5.考核成绩须由考核小组集体评定,考核小组成员在学生成绩单上签名,并按照继续教育处通知的时间,将成绩汇总至继续教育处。

  (二)实践课程考核具体要求:

   1.实践课程考核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重要组成部分。考核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课程考核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

  2.考核内容和形式力求客观,考核结果经得起复核。

  3.实践课程考核大纲包括:实践目的、实践内容、实践方法、实践场所、实践时间、实践报告和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4.成绩评定: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成绩评定60分(包括60分)以上者即为合格。考核成绩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记录。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下次考核。

  三、考核纪律

  (一)任何接触过考核内容的教师及工作人员须严守考核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

  (二)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其直系亲属参加的有关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三)严肃考核纪律,考核开始前向学员宣布考核纪律。应考者在考核中有舞弊行为或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取消考核成绩。